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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首例高空抛物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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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大皖新闻记者11月2日下午了解到,该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金寨县首例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金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先后将家中摆放的花盆、花盆架、板凳等物品从八楼家中客厅窗户扔出,物品掉落在内部道路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物品损毁。后经现场勘验测量,周某高空抛物地点与地面距离26.7米。金寨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为发泄情绪,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王路瑶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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