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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韩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禁止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查明,2023年6月至7月,韩某某将带果实的罂粟秆添加进卤水中熬煮用于制作卤菜制品,随后在弋江区某小区附近将上述卤菜进行售卖。经查,销售金额共计6946.5元。2023年7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从韩某某处扣押的7种卤水进行检测,均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等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韩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何修玉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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