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大皖新闻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民在安徽省发改委网留言称,其在网上关注到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省内部分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中第五条提到“五、相关各市要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定,根据调整后的短输价格,及时测算本地天然气采购价格,合理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确保短输价格降价红利让利于终端用户。” 请问”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让利于终端用户“怎么解读?
1月9日,安徽省发改委回复: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上游气源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城镇燃气配气价格三部分组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上游气源价格中的基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授权市、县政府管理。
本次省内部分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降低后,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现有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机制,结合上游气源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变化情况,重新测算本地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成本,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用户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基础上,合理调整本地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编辑 许大鹏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