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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让“黑钱”漂“白” 安庆宜秀检察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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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洗钱罪一案开庭宣判。该案系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线索并立案监督的案件,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2022年,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某县政府程某某、刘某某受贿案,在同步审查涉案财物去向时,发现行贿人焦某某、张某某为取得一商业项目用地并享受土地出让金溢价返还优惠政策,向程某某、刘某某行贿900万元,后又应刘某某请求,通过签署虚假投资协议、提供公司账户接收、转出受贿款项等方式,帮助程某某、刘某某掩盖受贿事实,以投资分红名义将受贿款“洗白”为“合法”收益。承办人敏锐地意识到这里面很可能隐藏着一起“自洗钱”案件。

发现线索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立案侦查。因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构成要件,重点从主观故意、资金流水等方面开展侦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链条,查明焦某某、张某某洗钱犯罪事实。

案件起诉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焦某某、张某某因洗钱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宣判后,二人当庭表示服判。

检察官说法: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即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犯罪不仅掩盖了相关的上游犯罪,直接妨碍司法追究,同时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助长和滋生贪污腐败,甚至破坏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希望大家充分认识洗钱犯罪的危害,不轻易将个人证件、银行卡转借他人,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如果发现个人或单位有洗钱行为,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让“罪”与“赃”无处遁形。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通讯员  吴燕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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