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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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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林业局了解到,《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24年3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安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法治、制度体系基本完备。

据了解,《条例》共40条,结合安徽省情进行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捋顺管理体制;细化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充分衔接各类规划;增加了禁止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污染物等条款,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同时还适度增加了违法成本,在法律责任部分提高违法行为处罚下限标准。

《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污染物;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宣传标牌和其他设施。

《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安徽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2023年中央及省财政累计投入1亿元以上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和能力提升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据了解,自1982年建立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40余年的发展,安徽建成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109个,面积约55.85万公顷,占陆域国土面积3.99%,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

大皖新闻记者 于源绮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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