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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10:30
您好!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精神和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原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和精简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3、精简当时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简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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