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处理
2022-03-03 11:55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现办理答复如下: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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