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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14:01
合肥市司法局回复: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因个人律师事务所运行成本较高、业务发展薄弱、发展规模受限,目前合肥市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已变更组织形式为合伙所。2017年以来,省司法厅建议慎重发展个人所,同时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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