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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10:28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零售药店需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方可实现医保统筹结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具体情况可到市医保中心(市金融中心C1座6楼)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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