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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镇书记受贿116万 获刑三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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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项目推进、解决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蚌埠市一镇党委书记马某军受贿116.2万,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马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马某军,1962年出生于怀远县,系原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原党委书记。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马某军利用其担任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镇长、党委书记及荆山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项目推进、解决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6.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军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军虽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但其多次受贿且犯罪数额达到116.2万元,数额巨大,没有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十七万元、梅花牌手表一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军的违法所得七十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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