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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一男子邀约他人吃饭,席间对他人进行劝酒。饭后,男子被女朋友接走。当日凌晨6时许,男子返回酒店,趁被害人醉酒后意识不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4月22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强奸案起诉书。
被告人俞某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天津市。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系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事司某某所在护肤造型店的顾客。2020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邀请司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陈某某及同事徐某某一起外出吃饭、饮酒。期间,被告人俞某与司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劝酒。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俞某与司某某将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徐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天津市东丽区一家酒店,入住8612房间,后被告人俞某被其女朋友接走。当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俞某返回万鹏酒店8612房间,趁被害人陈某某醉酒后意识不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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