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滁州频道讯 9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及某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及某与张某某系姑嫂关系。及某因照看家中幼儿,无暇看书,为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让其嫂子张某某帮其在网上报名,并由张某某代替其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同年6月,张某某在持及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滁州市琅琊区滁州电大考点,代替及某参加2018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发后,被告人及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及某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沈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