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滁州频道讯 “三番四次到家里偷衣服,我心里觉得很害怕,已经对我们一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被害人说。2018年10月15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2018年5月初,邓某行至被害人家阳台附近,透过玻璃门窗,看见落地衣架上挂满衣服,便萌生了偷衣服的想法,恰好玻璃移门并没有上锁,于是邓某进入阳台偷了若干件衣物。同年5月中旬、6月初、邓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T恤、裤子、女士内衣等衣物。多次被盗,被害人在家中阳台安装监控,7月17日,邓某再次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衣服,被监控摄像头拍到盗窃经过,被害人报警。同年7月18日,邓某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民警抓获,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2004年3月5日,邓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26日,邓某因犯盗窃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沈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