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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宣城检察"微信公众号今天发布消息,近日,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宣城欣旺碳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涉及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系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
2017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匡毅镇明知宣城市欣旺碳业有限公司2台加碱泵设备已损坏,继续排放未加碱中和处理的污水至9时许。13时40分许,被告人再次排放上述污水至13时50分许,被宣城市环保局当场查获。上述排放污水经地表径流排入水阳江。经监测,该公司排放污水锌含量为3.66×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1829倍。
检察机关认为,匡毅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欣旺公司外排污水锌含量超标1829倍,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宣城欣旺碳业有限公司偿付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性费用共计1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1月7日上午,该案在宣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一切费用,请求法庭从轻处理。一审法院综合被告人匡毅镇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匡毅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宣城欣旺碳业有限公司判处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及相关事务性费用16.5万余元(均已偿付)。
胡善忠 查丹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