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首页 »

五河首例涉恶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2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河县首例涉恶案件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黄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单独或伙同其他5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拦截、辱骂他人,扰乱教学秩序、机关办公秩序、手机店、加油站和KTV等经营秩序,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黄某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共同或者分别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当地学校、机关、经营场所等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4项至16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此案是五河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起涉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从严从实从快”处理的原则,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方法和要求,反复研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和裁量尺度。3月22日上午,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这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律是公正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了五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李凡星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