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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23日,祁门县法院发布消息称,日前,该院依法公开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的销售假药赃款二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1日,安庆阳光保健品商行工作人员舒某某、黄某某到祁门县箬坑乡吉康大药房推销“蝮蛇玉竹胶囊”,被告人陈某某以每盒8元的价格购买了 20盒“蝮蛇玉竹胶囊”。陈某某以每盒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盒“蝮蛇玉竹胶囊”,之后因为害怕将剩余8盒“蝮蛇玉竹胶囊”丢弃。2019年2月2日经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蝮蛇玉竹胶囊”具有药品属性,按假药论处,定性为假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庭审中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