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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五河县三女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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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不理智的阻碍、伤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记者30日从五河县人民法院获悉,周某艳等3人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被作出有罪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4日19时许,五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申集镇对朱某明依法进行传唤时,40多岁的被告人周某艳、30多岁的朱某与20多岁的另一朱某等3名女性家人和亲友以撕拽、踢踹、殴打民警及阻拦警车离开等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对前去做劝阻工作的申集镇政府车辆实施拦截,对镇政府2名工作人员实施殴打,致使其中一人头面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月5日,周某艳、朱某被抓获归案。3月7日,另一名朱某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3名被告人与受伤的工作人员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合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艳、朱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另一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遂判决周某艳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另一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陶成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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