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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枞阳县政府网消息,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铜陵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枞阳县实际,经该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方式作调整。
据了解,枞阳县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为:
(一)商品房,配备电梯的按照8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集资建房,配备电梯的按照6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照同类商品房标准交存。
交存方式为:
(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前,通知业主(购房人)到房产部门开具《枞阳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二)存量房(二手房),业主在转让物业时,房产部门应当审核原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对于未交或未足额交存的,通知业主按照原定标准补交或补足(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存人),并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其他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房产部门审核并通知交存。
(三)业主凭《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自用、出租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交存。
(四)商品房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存量房和保障性住房,业主未按规定交存或未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