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咏申请执行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返还申请执行人方咏购房款1195551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12月7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承担案件受理费15560元、执行费15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举报。如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方咏承诺奖励举报人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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