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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24日上午,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建军受贿一案,在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黟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郭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郭建军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验收、公务采购、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70万元,人民币130.1万元。
经过法庭审理,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