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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头版报道包河法院一起涉平衡车交通肇事案

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放任孩子在机动车道上滑行,结果平衡车与超速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孩子当场被撞身亡。近日,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9月9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平衡车机动车道上滑行酿惨剧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陈玉晗)平衡车作为代步工具,放任孩子在机动车道上滑行,结果平衡车与超速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孩子当场被撞身亡。9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与平衡车有关的交通肇事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4月16日下午,合肥市区的一名8岁男童使用电动平衡车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与超速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平衡车被卷入车底,男童当场被撞飞,不治身亡。该事故经合肥公安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某负主要责任,男童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补偿,被害方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民事赔偿外补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该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当庭认罪,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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