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市民王大妈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大妈将驾驶员和公交集团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交集团赔偿王大妈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近9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下午3时许,王大妈从合肥市凌湾站乘坐152路公交车,准备到汽车东站下车。当公交车开到当涂路汽车东站站牌停下时,王大妈从驾驶员后面座位站起来准备下车。但起步走时,公交车又启动向前行驶,车辆晃动,造成王大妈摔倒受伤。
之后,驾驶员聂师傅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合肥市急救中心派120救护车将王大妈送至医院救治。王大妈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外伤,医院给予其伤处石膏外固定。后经鉴定,王大妈因故致右下肢损伤,遗有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王大妈将公交驾驶员及合肥公交集团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共计98960.05元。
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王大妈乘坐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该公司有把王大妈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对于王大妈摔倒受伤,合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聂师傅系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王大妈未扶拉手,导致摔倒受伤,自身有过错,至少承担20%的责任。因王大妈主张双方为合同关系,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大妈各项损失合计89079.85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