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长丰一男子在岗集镇私设油库,对外销售柴油。日前,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冯某某自2018年8月初至2018年9月29日,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的情况下,私自在长丰县岗集镇某路口附近建设油库,共计购进柴油,对外销售16吨,售价每吨7000元。
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油库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柴油47.8吨、记账用笔记本三本、票据十本、纸张(账单)五张。经检验该47.8吨柴油检验合格。经认定,该47.8吨柴油价值人民币395784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200元,并预交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