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日报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我省产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6617.3万元,16个市均获得补偿,其中合肥市位列第三,获得652.5万元补偿金。
去年7月,《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此次发布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显示,池州市获得补偿金最多,为1152万元;马鞍山市、合肥市分列第二、第三,分别获得828万元、652.5万元。
据了解,为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去年,我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开发区需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开发区。去年市级补偿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气生态补偿资金共计1703.6万元。
(记者 王蔚蔚)
原标题:合肥好“气质”收获652.5万元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