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长丰县一男子郑某伙同易某,采取砸车窗的方式,在凌晨,随机对路边停放的车辆进行盗窃。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两男子分别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易某经预谋后,窜至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与嘉山路交口东边,用路边捡来的石头将一辆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开,从车内盗窃一包半香烟和一把扳手,后易某用盗窃来的扳手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破,郑某进入车内,在车内发现一个黑色钱包,其将钱包内的现金1480元人民币取出,将钱包扔在车前座上,后二人逃离现场。2018年10月30日凌晨0时许,两人再次来到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与嘉山路交口东边,易某使用扳手砸破被害人甄某停放在固镇路与嘉山路交口东铁路桥边的黑色越野车主驾驶车窗玻璃,郑某进入车内将放在车内储物盒内的一个钱包和一部金色苹果6Plus(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45元。
后被告人郑某、易某又在路边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宝马MINI轿车车窗玻璃砸破,进入车内,但未窃得财物。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易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8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易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务损毁的,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郑某、易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