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东至县男子张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具到合肥经开区一小区入室盗窃时,被户主发现后,被小区居民抓获。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携带钢制金属开锁器一套、凶器刀具一把,来到经开区卧云小区预谋实施盗窃,在开锁过程中被该小区57栋502室户主胡某某发现,张某某见盗窃行为败露随即逃跑,被小区居民抓获。合肥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并将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