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日炎炎,伴随着暑假的到来,每年这一时期学生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期。长丰县的小刚(化名)和小鹏(化名)是好朋友。两个人结伴去玩,来到一处水渠边,小刚要下水游泳,小鹏不同意,就自己回家了。谁知,小刚不幸溺亡。
小刚母亲认为,小鹏及其父母对小刚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将他们告上法庭。在长丰县法援中心的帮助下,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小鹏对小刚的溺亡事故无过错。
孩子溺亡家长索赔
小刚和小鹏都是学生。去年的一天,两人结伴出去玩,不久来到一处水渠边。小刚要下水游泳,小鹏不同意,就自己回家了。然而,当天小刚没有回家,他的家人寻找无果后报警,最终在水渠旁看到了小刚的衣服,并在下游200 米处的河里发现了小刚。不幸的是,小刚已经溺亡。经法医现场查看,排除案件可能。
小刚的父母多年前就离婚了,父亲在医院住院。小刚的母亲认为,小鹏没有告知小刚去向,从而让孩子失去了被救助的机会,应当对小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小鹏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之责,也应对小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小鹏家的经济条件并不好,他的父母虽然不希望小刚发生这样的悲剧,但是对小刚母亲将自己一家告上法庭也感到委屈。所以他们向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指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孙先祥律师办理该案件。
法援帮助玩伴无过
案件首先在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孙律师认为:一、小鹏及其监护人在小刚溺水死亡案件中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加害行为,对小刚死亡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小刚父母虽然离婚,但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小刚父亲因为身体原因客观上无监护能力,但其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顾。小刚溺水死亡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应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三、事发地段属于危险水域,未设立危险标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由相关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长丰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但根据公序良俗,结合小鹏与小刚是玩伴,判决小鹏及其监护人补偿小刚母亲2万元。
孙律师认为,小鹏及其监护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长丰县法院判决小鹏及其监护人承担2 万元的补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合肥市中院审理后,撤销了长丰县法院要求小鹏及其监护人承担2 万元补偿责任的判决,判决小鹏及其监护人对小刚溺亡事故不承担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余康生 记者 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