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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雨天就餐摔倒骨折致残 肥东法院判酒楼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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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孟大妈在肥东一家酒楼就餐时,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孟大妈将酒楼告上了法庭。日前,肥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楼应担责40%,赔偿孟大妈各项损失合计64757.76元。

大妈雨天至酒楼就餐,不慎摔倒导致骨折

据了解,2020年10月3日17时许,原告孟大妈到肥东县一家酒楼就餐不慎摔伤,2020年10月4日孟大妈被送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手术、康复等,孟大妈受伤共花费医疗费46775.59元。经鉴定,孟大妈因外伤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孟大妈将酒楼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酒楼辩称,其已尽到与职业特征相适应的保护责任,事故发生时为下雨天,室外存在雨水聚集情形。为避免就餐客户因雨水滑倒,在酒店的入口处已放置控水垫,在入口的地面位置也张贴有安全提醒标识,在入口处放置有雨天路滑的安全提示标语,酒楼已尽到与其职业特征相适应的保护责任。

此外,酒楼还认为,事故发生时,孟大妈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基本的民事生活行为(走路)时,其本人应为其健康权的第一责任主体。酒楼虽在门口放置有控水垫,但不能达到将所有客户鞋底的雨水临时烘干的程度。在案发的下雨天时,孟大妈在行走时更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由此,酒楼认为孟大妈摔倒应为己方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所致,酒楼并无任何过错,且已尽到与其职业特征相适应的保护责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酒楼担责40%,赔偿大妈6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本案主要涉及酒楼在下雨天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酒楼作为面向大众的餐饮单位,其在下雨天设置了控水垫和警示牌,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并不能完全保障顾客的安全,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孟大妈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尤其是在雨天在酒楼已设置控水垫及警示牌提醒的情况下,其在行走时更应加强注意和观察,然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摔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根据双方的责任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酒楼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孟大妈损失合计146894.39元,由被告酒楼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8757.76元。孟大妈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但其主张8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为6000元。综上,被告酒楼需支付孟大妈各项损失合计64757.76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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