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 4月15日,陈某在合肥火车站进站乘车时,被安检员拦下,随后合肥铁路公安处执勤民警开包检查,在陈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中查获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属于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管制刀具种类。执勤民警随即将陈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查,陈某携带的这把管制刀具是从网上购买的,当天准备从合肥至阜阳探亲,于是将刀具放入行李当中,方便途中使用。陈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已被合肥铁路警方行政拘留3天,非法携带的刀具被依法收缴。
合肥铁路警方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大皖新闻记者 许佳 通讯员 高云
编辑 许正文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