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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关于业委会候选人“亲属”问题 官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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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互动交流版块留言,咨询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亲属”方面的问题,对此,官方予以答复。

该网友咨询,《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面提到了“近亲属”,但是没有提到“亲属”,而《民法典》中,亲属又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请问,如果业主本人的血亲、姻亲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那么这个业主是否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答复:《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依据原《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您咨询的业主本人的血亲、姻亲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如属于近亲属,根据《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终止和职务罢免,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订。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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