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有钱不还还跑路外地,被抓到后主动履行120万元执行款。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执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需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930756.6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可张某某不仅不肯露面,还隐瞒其持有第三方公司股权的事实,并且在尚有执行款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企图逃避执行。
张某某明明具备偿还欠款的经济能力,为逃避执行长期离开户籍地,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执行不能,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蜀山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在西藏日喀则市将其抓获归案。
归案后,张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家属代为履行了执行款120万元,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因素,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法条链接: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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