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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语 | 最高检表态冲上热搜:年龄不是作恶犯罪的“护身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则新闻一出,立刻冲上热搜,可见民众的关注程度。

这一强调的意思很明确,最高检并不会放纵未成年人从事恶性犯罪,虽然并没有直接点名,但联想到最近一起标志性个案,检察长的表态体现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或可为更多潜在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办与审理指明方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披露的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

在此背景下,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势头,成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对待未成年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长久以来,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一直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

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少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的“优待”。比如大家都知道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减轻处罚等,加上现实中存在一些低龄人实施违法犯罪未被追究责任的报道,导致一些人产生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逍遥法外的错误印象。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未成年人当然要以教育、挽救为主,但惩戒本身也教育的一个方面,如果没有惩戒,教育就无从落实。

没有惩戒的教育难以发挥作用,没有教育的惩戒也就沦为复仇,两者都不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因此,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绕不开法律和惩戒。

善良的民众总是担心凶手逍遥法外,纷纷要求严惩凶手。实际上,众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包括此次邯郸杀人案,舆论探讨的热度褪去之后,都必然回归法律程序。

刑事法律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都是经过细致研究和长期实践检验的,并不会轻易放纵犯罪分子。

比如,我国《刑法》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第三款也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未满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要是谋害别人的性命,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核准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年龄并不是作恶犯罪的“护身符”!

借由最近最高检的表态,坚定了人们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唤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相关议题更大的关注,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据安徽时评   撰稿:吕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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