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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校车轧死一名幼儿 驾驶员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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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临泉一位校车驾驶员,因开车时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将一名幼儿碾轧致死。日前,临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中型校车,经乡村道路至临泉县韦寨镇小韦庄,停车待王某接孙子下车后,冯某某未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发动车辆继续行驶,碾轧到走到车辆右前方的韦某,也就是王某的小孙子,致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韦某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韦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害人韦某的近亲属获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韦某的近亲属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观察不够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冯某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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