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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凤台一男子颜某某从合肥市多家服装城购买假冒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鞋子,到凤台城关镇销售,后被查。日前,颜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2016年以来多次从安徽省合肥市多家服装城购买假冒“耐克”、“阿迪达斯”、“NEWBALANCE”、“CROCS”品牌的服装、鞋子,在凤台县城关镇其开设的鞋服店内,或通过微信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511元。2017年7月28日,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与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店进行检查,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907件(双),其中,假冒“耐克”品牌鞋子399双、服装71件,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子215双、服装178件,假冒“NEWBALANCE”牌鞋子28双,假冒“CROCS”品牌鞋子16双。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被扣押的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1503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销售金额为52511元,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50385元,均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颜某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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