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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在无锡工作的女子曹娟和朋友林华到宣城市绩溪县小九华山景区游玩,在景区水域处戏水时,不慎滑入深水区溺亡。事后,家人将绩溪县小九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华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28万余元。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赔偿77565.83元,林华赔偿31282.91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下午,曹娟和朋友林华结伴同去绩溪县小九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景区游玩,进入景区时被售票人员马某某阻拦,马某某告知景区游玩需购买门票,林华遂支付马某某40元,其后便与曹娟共同走往景区内铁斧潭处水域。
林华下水游泳,曹娟不会游泳蹲在岸边观看,后曹娟也到浅水区戏水,不慎滑向深水区,林华在曹娟滑入深水区后大声呼救,绩溪县荆州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曹娟打捞到岸,此时曹娟已无生命体征,经确认,曹娟系溺水死亡。
曹娟的家人将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和林华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曹娟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因过于自信、放任自身安全,仍然下河嬉戏玩水而导致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属冒险行为,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林华作为结伴同游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照应义务,但其未极力劝阻,故对曹娟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而林华、曹娟向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景区售票人员马某某支付费用,经马某某同意后进入景区游玩,林华、曹娟与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经营者,对景区内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危险警示、事故防范、突发事故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救助等多个方面。但本案中,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曹娟溺水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和及时救助,导致曹娟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各自过错对曹娟溺水死亡危害结果发生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大小,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10%,林华5%,曹娟85%。法院审核后认定,曹娟家人合计损失925658.25元,遂判决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承担10%即92565.83元,减去先前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0元,还应支付77565.83元;林华承担5%即46282.91元,减去已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31282.91元。
绩溪小九华旅游公司和林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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