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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6日,黟县人民法院消息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得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先后多次到本村二被害人养鸡场窃取母鸡四十一只,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窃母鸡价值计人民币3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范芬芬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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