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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一团伙非法贩卖“笑气” 27777盒卖超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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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从淘宝上购买“笑气”,再加价出售,共销售出2万余盒。日前,宿松县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宿松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从“佳益商行”等17家淘宝店铺以105874元购得1381盒“mosa”牌笑气和2026盒“亚米”等其他品牌笑气(系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第2561号危险化学品〉,从黄某(另处)处以487400元购得24370盒“mosa”牌笑气。被告人姜某、姜某乙、李某某、叶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一家超市内,将购得的笑气以22元/盒-50元/盒不等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共计销售27777盒,销售金额为910640元,从中非法获利317366元。经鉴定,“mosa牌”笑气内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案发后,四被告人向宿松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0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四被告人向法院退缴非法所得1173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姜某乙、李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乙、李某某、叶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姜某乙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姜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姜某、姜某乙、李某某、叶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73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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