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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6日,原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顾伟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由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顾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庭审结束后,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顾伟利用其担任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00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5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5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500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200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顾伟利用其担任蒙城县王集乡党委书记、板桥集镇党委书记、城投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曹某国、曹某超、韩某成等人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办理贷款、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并索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68.1万元、港币现金5万元、购物消费充值卡1.9万元、白酒9箱,合计人民币283.552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000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还;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83.55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顾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顾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庭审结束后,将择期宣判。
蒙法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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