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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东至县人民法院消息,该院近日在当地看守所公开宣判了东至县葛公镇中心敬老院负责人贪污救济款一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万余元,依法退还给东至县葛公镇中心敬老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在负责东至县葛公镇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葛公敬老院”)全面工作和担任院长、财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救济款共计人民币168148.77元;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截留葛公敬老院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救济款34540元;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销院民住院医疗费的方式,非法占有葛公敬老院救济款1231.9元;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葛公敬老院账上报销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592.64元;四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葛公敬老院救济款128784.23元。
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受委托管理葛公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救济款168148.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的是救济款,且数额为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案涉犯罪款项,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杜许群 莫慧英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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