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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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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21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905023注射用炎琥宁在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中被抽样,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中有关物质、水分不符合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并决定没收该公司还未销售的劣药注射用炎琥宁及违法所得7832元。

经查明,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以1.6元/瓶的单价从海南斯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数量共计2000瓶,购进金额共计3200元。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至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销售数量1000瓶,销售单价6.3元/瓶,销售金额6300元。2020年3月3日用于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抽样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460瓶,销售单价6.3元/瓶,销售金额2898元。2020年5月13日,该公司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至芜湖九州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数量200瓶,销售单价6.45元/瓶,销售金额1290元。

该公司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共计1660瓶,销售金额共计10488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炎琥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尚未销售的340瓶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被依法予以扣押。综上,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货值金额为12681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与购进金额的差价共计7832元。

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905023注射用炎琥宁为劣药。该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炎琥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与情节,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公司劣药批号为1905023的注射用炎琥宁340瓶;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783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郑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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