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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利用职务便利,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收受当地一家建材公司贿赂130万元,为该公司非法采矿提供便利。9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刘丰犯受贿罪,被凤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刘丰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丰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丰,曾用名刘帅,男,1980年出生,中专文化,原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心办事员、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中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丰在任原凤阳县西部地区矿山巡查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姚某(另案处理)收受凤阳县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为该公司非法采矿提供便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3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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