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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妨碍公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志(化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5943元。
2020年6月某日晚,陈志(化名)与前妻大梅(化名)在两人共同经营私房菜馆内商讨事宜,酒足饭饱后,喝酣的陈志与大梅发生激烈争吵,大梅立刻报警寻求保护,称陈志要殴打她,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处警,将正与大梅的弟弟争吵的陈志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次日下午,从派出所出来的陈志回到饭店和大梅因家务事又发生争吵,大梅再次采取报警手段,陈志见状,瞬间恼羞成怒,当场冲向大梅,用手掐其脖颈处后扬长而去。
另一边,派出所民警接警后驾驶警车到场处警。正当警车准备拐进饭店大门附近时,被同在此处的陈志恰巧遇上,想到又要被民警处理他和大梅的纠纷,满腔怒火在陈志心中燃烧。原来,陈志之前和大梅经常性地发生纠纷矛盾,其多次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批评教育、做思想工作,陈志对此本就不满,2016年,陈志因抓伤一名辅警,被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种种事件令陈志对派出所充满怨恨。当下,陈志驾驶自己的轿车,脚踩油门、猛打方向狠狠撞击警车三次,造成车内民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陈志驾车逃离现场。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采取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袭警受过处罚,驾驶机动车再次袭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