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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退热止咳等药品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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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药监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全省零售药店(零售连锁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时,须严格落实实名信息登记。

通知指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药品销售监测。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药店)对每日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等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并对上述药品的销量进行动态监测,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的报告途径和要求,每日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销量有异常增加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报告情况。

通知明确,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药品处方审核。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药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时,严格落实实名信息登记。规范药品处方管理,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认真查验处方,做好处方登记和留存,提供用药指导。

通知要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加强零售药店质量管理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在经营场所设立测温点,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材料,从业人员要佩戴口罩,对进入门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营业场所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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