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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1月24日,记者从合肥市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宣传工作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将对合肥市未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其中有如下几个问题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免费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在此时间段内实行“免收费”政策,即不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通行标志费用,2021年1月1日后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将继续实行收费政策。
集中登记上牌以后,哪些车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也就是说,集中登记上牌以后,对符合“旧国标”、“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仍可以继续上牌,但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等到后期再办可以吗?
根据外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经验,越是到后期,越是会出现“井喷式”登记上牌现象,出现严重的人员聚集现象,请广大市民务必抓紧时间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建议选择关注“合肥交警”微信“网上服务”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2021年1月1日起如何处罚?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成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教,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2、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数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3、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 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问题:
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合肥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市区以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同适用上述“禁摩”规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见习记者唐恒钢 记者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