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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肥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处处长刘君受贿,一审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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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他人贿赂。日前,长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刘君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元,由长丰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君,男,1970年出生,汉族,合肥市人,大专文化,原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保安管理处处长,住合肥市蜀山区。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君利用其担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等职务的便利,多次收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君身为公安干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9万元,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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