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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不开发票 合肥庐江20多位农民工200多万元“工钱”拿不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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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由于所挂靠的劳务公司不能开具2020年劳务发票,项目承建方无法“公对公”转账,最近一年多来,合肥市庐江县的汪海(化名)很是苦恼:200多万元工钱虽已转入承建方账户,但他从老家带去的农民工迟迟拿不到所有的工钱。

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的采访过程中,该劳务公司负责人表示“暂时无法回答,可能要到2021年5月以后再开”,承建公司则回复必须要有劳务发票才能转账。

对此,法律届人士表示,劳务公司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可向该劳务公司或者施工总包单位主张支付工资,如果不予支付,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苦恼:

工程结束一年多 工资还没发到位

2018年10月,经朋友介绍,合肥市庐江县的汪海(化名)带着20多个同乡前往淮北市,参与建设了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几个工程。

“我算是个小包工头吧,当时和几个朋友带着资金参股了这个公司。”汪海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淮北绿金湖砂石广场公园和建设指挥部等几项工程,约定工期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淮北绿金湖砂石广场公园和建设指挥部这两个工程顺利完成了竣工验收,2020年9月,又完成了审计决算。然而直到现在,他和他的同乡们还没有拿到所有的工钱。

汪海说,在最初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人员工资为450万元。2019年,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先期支付了一部分,如今还有200多万元未支付。

“今年春节前,我们听说工程项目投资方,也就是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考虑到拖欠工资时间太长,安排了250万元用于支付我们的工资。”汪海表示,经过他们的多方打听,这笔钱也打入了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知道这个消息之后,工人们都很高兴,不过现在还是没有拿到钱。”

承建方:

缺少劳务发票 入账必须“公对公”

为何迟迟拿不到钱?随后,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与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

“我们入账是公对公的,必须要有劳务发票,不能向个人转账。”安徽建投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汪海也多次来公司与他们协调,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汪海他们必须从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才能将剩下的款项打给他们。“所以我们也提出了建议,希望他们尽快与劳务公司协调,早日开具劳务发票。”

“工人是我带出来的,现在拿不到工资,我确实很着急。”现在,已经大致了解原因的汪海仍然待在淮北,并通过朋友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期待能尽早解决这件事,“这些工人都是我的同乡,还有我的亲戚、朋友,要给他们一个交代。”

劳务公司:

暂时无法回答 可能5月之后再开

“我们这批工人是挂靠在淮南市永海劳务公司的,2019年,这家劳务公司正常给我们开了劳务发票,但是2020年的一直开不出来。”汪海向记者解释说,挂靠这家劳务公司是他的朋友去办理的。“之前我朋友也问了这家劳务公司,但是公司说劳务发票有限额,如果超出限额,公司可能需要交税,所以只能等到有额度的时候才能开。”

对于这样的说法,汪海有些无奈,“劳务公司说可能要等到今年5月之后才能开劳务发票,但是到时候能不能开,我也不知道。”

随后,记者通过企查查找到了该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多次拨打后终于联系到了公司负责人。  

“账是会计做的,会计说现在还不能开,好像有的账目还没有搞清楚。”当记者与该负责人进一步沟通,表示希望向会计了解情况时,该负责人回复说“暂时无法回答,搞不清楚,可能要到2021年5月以后再开”,也没有回应关于劳务发票限额的问题,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不开发票违反规定 可向劳务公司或总包单位主张支付工资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并非劳务公司无法开具发票,而很可能在于劳务公司为避免相对较高的税金而拒不开具发票。” 安徽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金磊对此进行了分析。

金磊表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劳务公司作为向施工总包单位提供服务的单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组织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务)时,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务公司以“劳务发票有限额”为由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金海(化名)从农村带出来的工人属于农民工身份,他代表这些工人的讨薪行为,也属于农民工讨薪。”金磊表示,从实际案例来看,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大多是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金链断裂或包工头卷款跑路等情形导致的,像这种因发票问题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很少发生。

对此,金磊提醒说,由于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农民工在进入工地之前应尽量与劳务公司签订书面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特别是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工作量的材料,务必要求班组长、包工头或者其他现场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

金磊表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工们可以不用考虑劳务公司是否能开具发票的问题,只要劳务公司,也就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就可以向该劳务公司或者施工总包单位主张支付工资。”金磊介绍说,如果不予支付,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

编辑:唐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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