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 即时看 »

编造虚假项目诱导大众投资 黄山国龙担保公司被立案查处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新安晚报或安徽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9日,黄山市黄山区警方发布了《关于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阶段性通报(一)》。

该通报称,2021年8月17日,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依法对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并予以查处,公司法人代表韩龙(男,45岁,黄山区人)及其他主要经营负责人被刑事拘留。经查,国龙担保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伙同他人编造虚假项目,诱导广大群众投资,进而非法占有大量投资资金,数额巨大。

目前,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资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安机关将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请广大集资参与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主动申报登记参与集资情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维护社会秩序。对编造、散布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众闹事,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同时,黄山区警方就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解答。

为什么国龙担保公司有经营资质仍涉嫌犯罪?警方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国龙担保公司虽然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但其经营过程中超出业务范围,伙同他人(或关联公司)编造虚假项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涉嫌犯罪。

为什么称广大投资人为集资参与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机关挽回的损失能否返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全力追赃挽损,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返还集资参与人。 

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先后顺序是否影响后期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先后顺序不会影响后期相关返还工作,请广大集资参与人有序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有奖征集新闻线索,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一经采用将给予奖励。
报料方式:新安晚报官方微信(id:xawbxawb),大皖新闻“报料”栏目,视频报料邮箱(baoliao@ahwang.cn),24小时新闻热线:0551-62396200。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