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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小伙1元买到一根过期热狗起诉商家 法院一审判商家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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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重庆市渝北区一小伙在当地一家超市购物时,买了一些物品及一根“香辣热狗”,但其事后注意到这根热狗竟然已经过期了一个多月。于是,小伙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元并赔偿1000元。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香辣热狗”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小伙的诉请,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退还货款1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13日,原告小伙在被告处购买了“香辣热狗32g”1根及其他物品,该热狗的货款为1元。原告所购的热狗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13日,保质期为90天。

原告诉请称,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13日,保质期90天,但购买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原告购买时就已过保质期,系法律禁止经营的过期食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法院认为,原告举示了购物小票、产品实物、视频资料等,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案涉产品即“香辣热狗32g”1根。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案涉产品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1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遂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退还货款1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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