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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野泳跳水不慎撞伤儿童,被索赔28万余元,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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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时不慎砸伤一名儿童,双方后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闹上了法院。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正值酷暑,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大围山镇上坪村栏木组自然河道内游泳。同时,蔡先生也在该河段游泳。为追求刺激,蔡先生决定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结果就在他起跳时,恰遇小廖在离水面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结果在落水时,蔡先生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造成小廖当场严重受伤。

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小廖赔偿了200元。小廖被医院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6.8万余元。

在事后的协商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奶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本案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此外,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原告小廖及其监护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责任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小廖所受损失28万余元,由蔡先生赔偿14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担,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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