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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顾孩子病情擅自卖其房 法院判了!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号消息 父亲不顾孩子病情,擅自将孩子的商品房出售。10月8日,江苏高院微信公号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04年,小唐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记在唐父名下)归7岁的小唐所有。双方还约定离婚后小唐的抚养权归唐父所有,小唐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离婚后不久,唐父再婚,小唐便长期和奶奶在乡下生活。

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小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叁级残疾人证。小唐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小唐父母为其共同的监护人。

然而,离婚时约定归属于小唐的房屋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唐母多次催促唐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唐父均以忙于生意为由拒绝。

2020年,小唐住院治疗期间,唐父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唐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父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父却置小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唐父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常  红   曹凤彪(扬中市人民法院)

吴润泽(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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